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顺检一部刑不诉〔2020〕917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甲,女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3021994********,汉族,专科毕业,南充市**医院工作,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住顺庆区**街**号**幢**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9月14日被顺庆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顺庆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9日23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何某甲饮酒后驾驶川R*****号车搭载何某乙行驶至南充市顺庆区铁荣路时,与在此违规掉头的川R*****出租车发生轻微碰撞,因索赔金额未谈妥,出租车司机报警。出警交警现场对何某甲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98mg/100ml,经抽血送检,何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2.8mg/100ml。经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何某甲因醉酒驾车负事故主要责任,出租车因未注意安全违规掉头负次要责任。案发后,何某甲对出租车司机进行了赔偿并获得了谅解。
以上事实有到案说明、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单、呼气式酒精检测单、血液乙醇检测报告、办案视频、事故责任认定书、谅解书、单位科室证明、证人证言以及犯罪嫌疑人供述等证据证实。
2020年9月27日在值班律师余晓霞在场提供法律帮助的情况下,何某甲自愿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何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犯罪。何某甲系初犯,在抗疫第一线工作、本案具有血液中乙醇含量92.8mg/100ml、发生轻微交通事故、已赔偿谅解、悔罪态度好、认罪认罚等情节,罪行较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以及危险驾驶罪相关处罚细则,可以罪轻不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甲危险驾驶犯罪罪轻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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