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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何某甲危险驾驶案)_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湛开检一部刑不诉〔2020〕Z220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甲,曾用名何某乙,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041970********,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湛江市**委员会**,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市辖区**路**号**期**号楼**房,住户籍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17日被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20日被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移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根据法定管辖的规定,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依法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在值班律师曾玲的见证下与被不起诉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进行证据开示。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7日凌晨,被不起诉人何某甲和朋友在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银地绿洲住宅小区对面的烧烤档聚会喝酒后,驾驶粤GH****号小型轿车在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绿华路后由西往东方向行驶。2时58分许,何某甲驾车途经绿华路广州海事法院湛江法庭路段时,被交通警察查获酒后驾车。交通警察当场要求何某甲进行呼气酒精含量测试,测试结果为146mg/100ml。后交通警察依法将何某甲送医院抽血检测,抽取的血样经广东申正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依法鉴定,检出乙醇成份,浓度为178.34mg/100ml。

2020年5月26日,何某甲向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新村派出所举报有人在湛江市海滨公园草坪扒窃的线索。2020年5月30日23时许,何某甲配合新村派出所民警在海滨公园巡逻伏击,现场抓获实施扒窃的犯罪嫌疑人李某甲。2020年7月30日,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判决李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常住人口个人信息表、前科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情况说明李某东扒窃财物案卷宗材料、出警情况说明、证明等;2.证人蒋某某、孙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何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广某某司鉴所[2019]毒检字第***号血液中乙醇检测司法鉴定意见书;5.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何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鉴于何某甲被查获酒后醉酒后驾车的酒精含量未超180mg/100ml,没有从重情节;被取保候审期间,向公安机关提供他人犯罪的重要线索并配合公安抓获犯罪嫌疑人,具有立功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到某某认罪认罚,具有法定可以从宽情节,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何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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