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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何某甲危险驾驶案)_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晋检二部刑不诉〔2021〕Z16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8231990********,汉族,中专文化程度,福州**贸易有限公司**,户籍地福建省上杭县**镇**村**号,现住址福州市晋安区**村**座**单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8日被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8日3时29分左右,被不起诉人何某甲醉酒后驾驶闽******小型轿车途经晋安区北二环东路时被民警查获,民警现场对其进行呼气酒精测试,测试结果为93mg/100ml。随后,民警将被不起诉人何某甲带至新店卫生院进行血样提取后送检。经鉴定,被不起诉人何某甲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14.03mg/100ml。被不起诉人何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车辆的物证照片;

2.书证及其他材料:鉴定意见通知书、强制措施凭证、何某甲呼气酒精含量测试单、记录、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证信息、行驶证信息,身份信息、车辆信息、取保候审保证人信息、到案经过、省内嫌疑人身份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等;

3.证人证言:证人何某乙的证言;

4.被不起诉人的供述:被不起诉人何某甲的供述;

5.鉴定意见:闽行健司鉴所[2020]毒(血检)鉴字第10728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调查记录;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醉驾查获照片,抽血照片。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何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鉴于被不起诉人何某甲系初犯,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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