礼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礼检刑不诉〔2019〕28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甲,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8196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礼县,住甘肃省陇南市礼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8年3月27日被礼县公安局依法决定取保候审,2019年3月25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礼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3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4月1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5月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6月6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7月4日补查重报。
甘肃省礼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3月4日下午,被不起诉人何某甲酒后前往同村村民何某乙家出租院子,在门口时碰见被害人贾某甲抱着小孩,被何某甲用胳膊(何某甲残疾无手)在脖子上打了几下,致贾某甲手机落地、摔坏外屏;之后何某乙进入出租房院内叫骂,并将承租人石某某(承租人)左肩部打了一下,左右小腿各踏了一脚。然后将承租人贾某乙所住房旁边的门踏,并将强宝红的黑色轿车踢了几脚。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甘肃省礼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陇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礼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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