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甬镇检刑不诉〔2020〕530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甲,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211197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街道**村**。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2月26日被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16年4月13日刑满释放。因殴打他人,于2020年7月10日被宁波市公安局镇海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27日被宁波市公安局镇海分局刑事拘留,因本院不批准逮捕,于2020年9月3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波市公安局镇海分局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12月1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2月21日补查重报。
宁波市公安局镇海分局移送起诉认定:2020年3月开始,何某乙为非法牟利,在宁波市镇海区**街道**广场北面**商业内街**号的**棋牌室内开设赌场,并纠集王某某、何某甲、严某某从事赌场抽头、望风等工作,招引郑某甲、刘某某、张某甲、郑某乙等人以“梭哈”、“拷牌九”的方式在该赌场进行赌博,至同年8月25日该赌场被查获,非法抽头获利共计人民币4万余元。
2020年4月21日21时许,张某乙酒后到镇海区**街道**广场旁何某乙的**棋牌室内,遭到何某乙阻拦,双方发生纠纷,胡某某通知了何某甲,后何某甲、王某某、胡某某一起采用拳打,啤酒箱砸,扫把打等方式殴打张某乙,致张某乙受伤。经鉴定,张某乙头面部伤势为轻伤二级,右手皮肤为轻微伤。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宁波市公安局镇海分局认定何某甲参与开设赌场及张某乙头面部伤势构成轻伤二级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宁波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镇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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