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梓潼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梓检一部刑不诉〔2021〕Z2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甲,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725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绵阳市梓潼县**镇**村**组**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19年11月9日被梓潼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被梓潼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于2020年12月2日经本院决定,同日被梓潼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梓潼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甲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何某甲、何某乙、蒲某某为在绵阳市“****”红色旅游研学营地建设项目上承揽工程牟利,组织**镇**村**社村民以该项目占用**社土地要求土地赔偿及购买社保为由,于2019年8月9日采取堵门、阻挡施工机械等方式阻碍该工地正常施工,致使工程停工一小时。后施工方为保证工程顺利进行,被迫将道路硬化、化粪池、挡墙等工程按照三人提出的价格转包给何某甲、蒲某某、何某乙,上述转包的工程款已付款人民币17119.00元。
被不起诉人何某甲系传唤到案。案发后施工方已对其行为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何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梓潼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梓潼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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