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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何某甲抢劫案)_新化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检刑检刑不诉〔2020〕27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甲,男,197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241970********,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地湖南省新化县,住新化县**镇**村**组。因涉嫌抢劫罪,于1993年4月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19年7月23日由新化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7月23日,由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化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甲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因部分证据不足,退回新化县森林公安局补充侦查一次(2020年7月27日至2020年8月27日)。

新化县森林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1992年12月20日下午4时许,被不起诉人何某甲与同案人曾某甲、曾某乙、何某乙、何某丙、何某丁(均已判刑)等人在新化县**工区**洞与迎面走来的邹某某擦身而过。何某戊讲:“我们追他一下,看他们有钱吗”?何某甲等人就返身追上去将邹某某围住,曾某甲与何某甲手持屠刀,曾某乙手拿木棒,对邹某某讲:“快把钱拿出来,不然二棒棒打死你”。曾某甲右手拿屠刀,左手在邹某某的上衣口袋内搜出现金人民币15元。何某乙也搜了邹某某的口袋,搜出了硬币三枚,田七三只。何某甲等人也搜了邹某某的手提袋子等,没有搜到有价值的东西,所抢15元现金由曾某甲分给每人2元,余下的一元钱买了一包烟抽了。何某甲等2元赃款。

2019年7月22日,新化县森林公安局民警将被不起诉人何某甲抓获。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本案证据不足,该案是否已过追诉时效存疑,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何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娄底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新化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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