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自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蒙检一部刑不诉〔2020〕44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甲,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2311982********,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重庆市荣昌县,住个旧市**镇**房,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19年10月5日被蒙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19年11月5日经蒙自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蒙自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蒙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甲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1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云南省蒙自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1、2019年2月3日,犯罪嫌疑人罗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到蒙河高速公路抢劫了一车冻品鸡脚,后罗某某通过电话联系张某某,张某某带领罗某某等人将抢劫得来的冻品鸡脚出售给何某某,后何某某将收购冻品鸡脚的赃款,通过转账的方式转账到张某某的银行卡内,由张某某取现金给罗某某等人。
2、2019年2月11日凌晨,犯罪嫌疑人罗某某、何某乙(另案处理)等人窜至河口至蒙自方向距冷泉收费站约2公里处,抢劫了李某某拉的一车冻品牛肉,后罗某某电话联系张某某,欲将所抢劫到的冻牛肉卖给张某某,二人在谈妥价格后,张某某驾车将罗某某拉至个旧市**镇**村*号出租房 “某某”仓库内,在此过程中,张某某电话联系何某甲,欲将该批牛肉出售给何某甲,何某甲答应收购后电话联系艾某某,让艾某某代其对该批牛肉进行清点,在罗某某、张某某与艾某某汇合后,艾某某让不知情的孙某某开车载罗某某去接该批牛肉,随后罗某某与同伙将抢劫来的冻品牛肉拉至“某某”仓库,艾某某对该批牛肉进行清点,清点完后艾某某将该批牛肉转运,最终何某某将该批冻牛肉转运至昆明市出售获利。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何某甲在明显低于市场价的情况下收购该批牛肉;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在应当明知罗某某两次出售的货物是通过非法途径获得,还帮罗某某联系何某甲进行收购,并且在何某甲收购后也是将赃款通过张某某交给罗某某;何某甲、张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云南省蒙自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16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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