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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何某甲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米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米东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乌米检一部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甲,女,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23221962********,回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乌鲁木齐市**区**路**号**幢**单元**号,住**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犯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经乌鲁木齐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8月16日被乌鲁木齐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1月12日本院决定对被不起诉人何某甲取保候审。

本案由乌鲁木齐市公安局米东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甲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2019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1月1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1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3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16日、2020年4月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张某某收受他人四只玉石手镯,张某某与妻子何某乙担心该手镯不宜放在家中,何某乙遂于2015年左右在其位于乌鲁木齐市**区**家中将收受的四只玉石手镯交给其姐姐何某甲,被不起诉人何某甲将手镯拿走并进行保管至案发。经乌鲁木齐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涉案四只玉石手镯价值93050元。

本院认为,何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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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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