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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何某甲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耒检一部刑不诉〔2020〕26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甲,男性,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4811998********,汉族,高中文化,群众,湖南省耒阳市人,务工,户籍所在地与现住地耒阳市**镇**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10日被耒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6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耒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9月4日退回补充侦查,2020年9月30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4日19时许,被害人资某甲骑摩托车经过耒阳市哲桥镇**镇**组时,因被该组的一只狗咬到并摔到受伤。2020年2月25日16时许,资某甲召集资某乙、资某丙等人到**村**组找昨晚咬人的狗。当找到何某乙家的时候,与何某乙及何某乙的家人发生了争执。何某乙的儿子何某丙赶到现场后,资某甲与何某丙扯打在一起,造成何某丙脖子受伤(未作伤势鉴定)。后来被在场的群众劝开。资某乙、资某丙等人回到**村**组,后来村里的干部和派出所民警赶到现场了解情况,何某丙一方要求资某甲叫资某乙、资某丙等人到现场来处理,资某乙、资某丙及资某丁三人往**村*组走。当资某乙、资某丙、资某丁三人走到**村**组村子门口时,被何某丁、何某戊及被不起诉人何某甲等人围住。其中,何某丁用凳子砸到资某丙的后脑部,何某戊用刀砍朝资某丙右手砍了一刀,被不起诉人何某甲用刀朝资某乙的左手砍了一刀。经法医鉴定:资某丙的伤势为轻微伤、资某乙的伤势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何某甲主动到耒阳市公安局投案,且与被害人达成了和解协议,已赔偿到位,并取得了谅解。

本院认为,何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衡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耒阳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3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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