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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何某甲故意伤害案)_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济市中检一部刑不诉〔2020〕45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甲(曾用名:何某乙),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1231972********,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住本市高新区草山岭小区**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本市长清区**镇**街**号)。因犯盗窃罪,1998年9月14日被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01年12月20日减刑释放;因犯故意伤害罪,2004年10月12日被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07年2月7日减刑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9年9月17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刘方敏,山东胜远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7日移送济南市人民院审查起诉。同年11月19日,济南市人民检察院将案件移交本院审查办理。同年11月22日,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6日、3月20日两次退回济南市公安局补充侦查,济南市公安局于2020年2月6日、4月20日再次移送起诉。

济南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07年5月18日16时许,被不起诉人何某甲受人指使,纠集他人在本市市中区**路**店将被害人陆某甲(男,31岁)、陆某乙(男,40岁)打伤,造成一重伤、一轻伤后果,涉嫌故意伤害罪;2013年12月26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何某甲在本市历下区文化东路**会与他人随意殴打被害人候某某(男,38岁),致其轻伤,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为2007年5月18日16时许,被不起诉人何某甲指使、纠集他人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2013年12月26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何某甲实施共同殴打行为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均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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