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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何某甲故意伤害案)_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赤检一部刑不诉〔2020〕Z46号

被不起诉人某甲,男性,199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02199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及居住地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1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湛江市公安局赤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18日晚上,郑某某、黄某某与被害人林某某到赤坎区体育南路文保公寓停车场取车时,因收费问题,林某某与停车场保安何某甲、何某乙、何某丙发生口角。随后,林某某等人在聚味香饭店门口乘坐邝某某的小车(粤GA****)准备离开时被何某己(在逃)拦停,何某乙、何某丙持伸缩对坐在小车内的林某某进行殴打。林某某逃出小车后,何某戊、何某甲、何某丙、何某丁等人围上去,继续对林某某进行殴打,后林某某被朋友送往医院治疗。经湛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林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一级。2019年11月20日,何某乙、何某戊、何某甲、何某丁、何某丙等人向林某某赔偿人民币50万元,并取得了谅解。2020年1月11日,何某戊、何某甲、何某丁、何某丙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本院认为何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免除刑事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何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湛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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