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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何某甲涉嫌危险驾驶)(公开版)_信宜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信宜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信检二部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甲曾用名:何某乙,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民身份号码4409211985********,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信宜市,住信宜市人民北路92号A幢118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23日被信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26日被信宜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信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4日、31日已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30日晚上21时许,被不起诉人何某甲在信宜市区一间KTV娱乐场所喝了6支啤酒,之后驾驶粤K62****二轮摩托车由信宜市区新里路往城北方向行驶,当行驶至信宜市区新里五路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民警对其进行呼气酒精测试,结果为150mg/100ml,民警随后将其带到信宜市人民医院抽取血样检验血液酒精含量。2019年7月8日,经广东弘诚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从何某甲血样中检测出酒精含量为159.55mg/100ml,已经达法律规定的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何某甲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但被不起诉人何某甲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没有其他法定从重或者加重情节,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信宜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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