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何某甲滥伐林木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兴检一部刑不诉〔2020〕55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甲,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2261989********,壮族,初中,无业人员,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镇**村**委**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经来宾市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28日被来宾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来宾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甲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滥伐现场所在山岭权属存在纠纷争议。被不起诉人何某甲砍伐的林木是其叔叔何某乙种植,何某乙在2015年去世后将该片林木留给何某甲经营管理。2019年10月27日,被不起诉人何某甲在没有办理有相关林木采伐许可手续的情况下,雇请了李某某等人到本村附近的纠纷山岭砍伐自家的尾叶桉林木。在砍伐林木过程中,被村民发现并报警。当日中午,来宾市森林公安局兴宾区分局民警在案发现场将有滥伐林木嫌疑的何某甲口头传唤调查。经来宾**规划设计有限责任公司技术人员现场勾图调查设计得出结论:被不起诉人何某甲滥伐尾叶桉林木面积为2.4亩,滥伐林木蓄积量为15.8立方米,出材量为12立方米。案发后,被不起诉人何某甲主动投案自首,并积极主动交代自己滥伐林木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何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案发后主动投案自首,如实供述并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六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0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