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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何某甲滥伐林木案)_通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通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通检二部刑不诉〔2020〕17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甲,曾用名何某乙,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51969********,汉族,初中文化,中国共产党党员,通江县**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通江县,住通江县**镇**村**社,因涉嫌滥伐林木罪,经通江县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2月27日被通江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苟某某,四川衡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王某某,四川衡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通江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甲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期间我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被不起诉人何某甲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工人在通江县**镇**村**社何某甲自留山(小地名李家坪)山林采伐马尾松64株。2017年12月,同村村民何某丙因危房改造需要木材,请求村委会处理,时任**何某甲明知自己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仍同意何某丙在他本人的自留山(小地名李家坪)山林采伐马尾松20株。经四川省浩宇林业科技有限公司认定:两次采伐的84株马尾松,立木蓄积为15.533立方米。

本院认为,何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通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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