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何某甲盗窃案)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绍柯检一刑不诉〔2020〕252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甲,男,196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625196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浙江省诸暨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12月2日被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3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何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和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审查查明:

1、2019年10月下旬的一天,被不起诉人何某甲伙同胡某某、夏某某、何某乙(均另案处理)经事先商量,窃得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柯桥分公司架设在绍兴市柯桥区**镇**村**里公交车站对面电线杆上的废旧通讯电缆线共计75公斤。经绍兴市柯桥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涉案废旧通讯电缆线价值2550元。

2、2019年11月初的一天,被不起诉人何某甲伙同胡某某经事先商量,窃得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柯桥分公司架设在绍兴市柯桥区**镇**快餐店旁窨井盖内的废旧通讯电缆线共计75公斤。经绍兴市柯桥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涉案废旧通讯电缆线价值2550元。

3、2019年11月19日,被不起诉人何某甲伙同胡某某、夏某某经事先商量,窃得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柯桥分公司架设在绍兴市柯桥区**镇**村**堡**号门口电线杆上、**村**号门口电线杆上、**村村委门口交接箱上及架设在**镇**村**号门口电线杆上的废旧通讯电缆线共计75公斤。经绍兴市柯桥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涉案废旧通讯电缆线价值2550元。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何某甲及胡某某、夏某某的家属已退赔被窃单位的损失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何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采用秘密手段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属共同犯罪。但被不起诉人何某甲系初犯,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能自愿认罪,且已赔偿了被害单位的损失并取得谅解,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何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单位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绍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起诉。

2020326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