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清检刑不诉〔2021〕26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甲(曾用名何某乙),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21988********,汉族,大专文化,企业员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盘州市**乡**村**组**号,住贵阳市花溪区**社区**栋**单元**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0日被贵州省贵安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7月17日经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同日释放并被贵安新区公安局监视居住;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1年1月15日被我院决定监视居住。
辩护人尹咏梅,贵州朗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梅雪,贵州朗维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案由贵安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甲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1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被不起诉人何某甲在贵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担任兼职会计时,因购房债务压力,产生了利用替公司申报纳税的职务便利侵占公司款项的想法。2018年8月至10月,公司出纳李某某分三次将共计187706元的款项交给何某甲,由何某甲替公司缴税。何某甲使用虚构增值税抵扣等做假账的方式进行平账,未实际缴纳税款。2018年12月,何某甲替公司缴纳了32353.37元的税款后离职,剩余155352.63元被何某甲用于偿还购房债务和生活支出。2019年9月,公司被税务稽查发现少交税款,李某某微信联系何某甲核实税务事宜,何某甲因无钱偿还便将李某某微信拉黑,李某某遂报案至贵安新区公安局。2020年6月10日,何某甲在家中被民警抓获归案。2020年6月23日,何某甲妻子罗某某代其退赔155353元给贵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该公司出具谅解书对何某甲进行了谅解。2021年1月25日,经本院自行补充侦查,贵安新区税务局征收管理科出具说明称:截止2021年1月25日11时贵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无欠缴税费及滞纳金、罚款等。
本院认为,何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真诚悔罪,退赔被害单位财产,和被害单位达成刑事和解,公安机关在移送审查起诉时也提出了从宽处理的建议,在我院审查起诉阶段,何某甲认罪认罚,已和我院签署《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清镇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清镇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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