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检一部刑不诉〔2020〕106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甲,小名何某乙,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2198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江苏省东海县,住东海县**镇**村**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5月13日被东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19日被东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5月20日重新取保候审,由东海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东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甲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6月19日退回补充侦查,东海县公安局于2020年7月15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东海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7年4月8日22时许,在东海县安峰镇高级中学对面巷子何亚州投资理财公司前,因邵泽东(已判决)与马雷(已判决)等人在安峰开设赌局问题发生言语争执,何某甲伙同魏良扣(已判决)、何明峰(已判决)、刘建国(已判决)等人持草叉、铁锹与马雷纠集的十余人持关公刀等器械进行斗殴,马雷等人持关公刀等器械对王某某奥迪轿车(奥迪A6L,车牌照:苏G8****)进行打砸,打架过程中致使多人不同程度受伤。东海县公安局认为何某甲的行为涉嫌聚众斗殴罪。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东海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连云港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东海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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