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德开检公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甲,曾用名何某乙,男,1989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425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为德州市齐河县**镇**村**号,住山东省德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区**号楼**单元**室。2014年5月13日,因犯抢夺罪被高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17年9月12日被德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2日被德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2018年10月12日被德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监视居住,2019年3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德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甲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3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4月2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5月2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7月1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1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6月28日、2019年9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8月26日23时30分许,在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奥德乐购物中心好乐星KTV歌厅,被告人钟某某及其朋友李某某与被告人刘某甲等人在卫生间走廊相遇,被告人钟某某与被告人刘某甲因琐事产生争执,后被告人钟某某与被告人刘某甲及其朋友何某甲、武某某、刘某乙互相厮打,李某某见状后回房间告知被告人范某某,被告人范某某问讯后赶至现场参与其中,厮打中致何某甲、刘某甲二人均为轻微伤。被告人刘某甲遂回房间纠集被告人刘某乙、王某某在走廊内寻找被告人钟某某等人,误将与李某某在一起聊天的被害人张某某殴打致轻微伤。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何某甲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德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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