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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何某甲聚众斗殴案)_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巴州检公诉刑不诉〔2020〕45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甲,男,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7012001********,汉族,高中文化,在校学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住巴州区**栋**楼**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1月23日被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甲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3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本院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6日,因邱某某通过QQ聊天调戏并辱骂李某某的女朋友,李某某与邱某某产生矛盾并通过QQ聊天约定打架。次日21时许,邱某某先后邀约何某乙、梁某某、王某某以及被不起诉人何某甲等人,李某某邀约陈某某、杨某某、雷某某、吴某某、李某甲等20余人,双方在巴州区**广场附近“**”西出入口碰面后,李某某等人使用事先准备的甩棍殴打邱某某、何某乙等人并对二人拳打脚踢,邱某某、何某乙、梁某某、何某甲随后与李某某等人相互殴打,期间何某乙捡起对方掉落的甩棍与对方互殴。双方互殴过程中致何某甲头部受伤。梁某某、吴某某等人逃离现场时被巡逻民警抓获,当场查获吴某某随身携带的西瓜刀一把。经鉴定,何某甲本次头部皮肤裂伤构成轻微伤

2019年12月28日,何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何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规定的行为,因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本次犯罪系初犯,其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被不起诉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决定对某甲不起诉。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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