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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何某甲虚假诉讼案)_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大检一部刑不诉〔2020〕Z155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甲,男,汉族,48岁,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21969********,高中文化,民间律师,非人大代表或者政协**,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大方县**乡**村**组,现住贵州省大方县**乡**村**组。因涉嫌虚假诉讼罪,于2019年10月8日被大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大方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吴某某,贵州紫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大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涉嫌虚假诉讼罪,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16日起诉至大方县人民法院,因不应当追究的刑事责任,本院于2020年9月22日撤回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1、2016年下半年,吴某某(另案)邀约叶某某、何某乙、方某某等人到大方馨雅酒店房间以打麻将的方式赌博,龙某某(另案)负责放高利贷,在赌博过程中,何某乙将自己带去的钱全部输完,便向龙某某借款人民币20000.00元,利息为每一万元每天两百元,并写了借条(上载借款用途为建房)。后因何某乙无力偿还,吴某某委托何某甲代理起诉何某乙,要求何某乙偿还借款及利息,何某甲明知吴某某捏造民事法律关系,仍为其代理,于2018年5月17日向大方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大方县人民法院于当日立案,后经大方县人民法院马场法庭组织调解,由何某乙偿还吴某某借款人民币18000.00元。后因何某乙未履行义务,吴某某申请大方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公积金,得款人民币17000.00元。

2、2016年4月份的一天,吴某某、龙某某(二人另案)夫妇邀约李某某、叶某某、方某某等人在大方县悦尔酒店以打麻将的方式赌博,李某某该过程中欠吴某某人民币10000.00元的赌债,吴某某要求李某某按每天两百元支付利息。两个月后,吴某某、龙某某在大方馨雅酒店遇到李某某,强迫李某某算账,并要求李某某连本带息书写了一张人民币23000.00元的借条(上载借款用途为资金周转)。因李某某还了部分利息后失去联系,吴某某遂委托何某甲代理起诉李某某,要求李某某还款,何某甲明知吴某某捏造民事法律关系,仍为其代理,于2019年4月30日向大方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李某某还款,大方县人民法院当日立案,经大方县人民法院六龙法庭开庭审理,判决驳回起诉。

本院认为,何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是从犯,其家属代为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现实表现良好,无犯罪前科,具有法定及酌定从宽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毕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大方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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