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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何某甲贩卖毒品案)_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海龙检一刑不诉〔2020〕Z97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2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海南省文昌市人,家住海南省文昌市**镇**村委会**队**队,现住海南省文昌市**镇**区**街**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9月1日被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8月16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10日补查重报。

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4月10日许,何某乙微信联系被不起诉人何某甲,称其要购买两包毒品开心粉给他人。双方约定每包以500元人民币的价格进行交易。随后,何某甲到达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大致坡镇的高速公路路口后,将两小包用卫生纸包装的毒品“开心粉”放在路边的绿化带内后离开。随后何某甲告知何某乙前往该处收取毒品。何某乙收取到两小包毒品开心粉后,便将从何某甲处购买所得毒品以每小包500元人民币的价格贩卖给了林某某,随后何某乙告知何某甲其已将600元人民币拿去还信用卡,只剩下400元人民币。何某甲称先转400元人民币,剩下的600元人民币以后有钱再归还。2019年4月11日11时许,何某乙按照与何某甲的约定,将毒资400元人民币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转给了何某甲。经海口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从林某某身上扣押的两包毒品开心粉疑似物(201904023-E02J,净重:1.49g)、(201904023-E03J,净重:1.50g)中检验出咖啡因(C8H10N4O2)、扑热息痛(C8H9NO2)、阿司匹林(C9H8O4)、水杨酸乙酯(C9H10O3)、水杨酸(C7H6O3)、贝诺酯(C17H15NO5)等成份。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具体理由如下:

本案中现有的书证、证人证言、被不起诉人何某甲的供述、辨认笔录等证据不足以证实何某甲具有贩卖毒品的主观故意,亦无法查明毒品的来源及成份是否改变,现有证据没有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不能证实何某甲构成贩卖毒品罪。

综上,何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经本院检察长决定,对何某甲不起诉。

                                检  察  官:李威男

                                检察官助理:师宝山

  2020年11月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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