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兴检二部刑不诉〔2020〕45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甲,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4522261982********,壮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住来宾市兴宾区**乡**村**委**号。因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12月18日被来宾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21日经来宾市人民检察院决定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来宾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甲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来宾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来宾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4月8日移交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来宾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3年11月1日,何某乙(已判决)与陈某某(已判决)相约在广西凭祥市一米粉店内见面,由陈某某将毒品样板交给何某乙验货。何某乙拟按照该样板向陈某某购买五块(每块350克)毒品海洛因,陈某某经上家黄某某(已判决)同意后,将五块毒品海洛因以每块人民币85000元之价卖给何某乙。双方达成交易后,何某乙先后将人民币10万元和2911元交给陈某某。2013年11月6日,何某乙在泉南高速路广西宾阳古辣路段如数接到黄某某派人(岑某某,已判决)送来的毒品(五块海洛因)。后何某乙开车往来宾方向,在小平阳高速路出口将该毒品交给其堂弟何某甲,之后由何某甲将毒品带到高速公路来宾北收费站往柳州方向几公里处,交给人覃某某(已判决)、张某某(已判决)。当日15时许,覃某某、张某某驾车(桂B****8)驶至广西鹿寨高速出口处,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当场从覃某某驾驶的车(桂B****8)上缴获毒品海洛因可疑物5块,净重1751克。何某甲交易完毒品后回到来宾市兴宾区良塘镇**村时被公安民警抓获,后因何某甲家人及亲戚暴力阻碍公安机关执法抓捕,最后已被戴上手铐的何某甲趁机逃跑。经来宾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对从覃某某车上查获的五块毒品海洛因可疑物进行毒品成分及含量鉴定,检验结果:五块海洛因可疑物均检出吗啡成分,海洛因含量分别为80.2%,83.1Y0,82.4%,82.7%,86.5%。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来宾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的,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
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