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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何某甲非法侵入住宅案)_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云检刑不诉〔2020〕16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甲,曾用名何某乙,男性,1987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51987********,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织金县******组,住贵阳市云岩区****出租屋,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9年3月24日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甲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9日21时许,被害人刘某某和张某某在贵阳市云岩区****号住处内被何某甲、何某丙及何某丁持钢管非法侵入住宅,殴打张某某导致其多处软组织受伤,被害人刘某某因害怕受到人身伤害从二楼窗口跳下致摔伤,经贵州中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某某伤情为轻伤一级。

被不起诉人何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 何某甲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何某甲系初犯、偶犯,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已赔偿被害人损失,与被害人达成和解,被害人表示愿意谅解,故决定对何某甲相对不起诉。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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