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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何某甲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检察院

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白检二部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某甲,男,1961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0403196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甘肃**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实际经营人,户籍所在地白银市平川区,住平川区********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7月26日被白银市森林公安局平川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银市森林公安局平川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甲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8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白银市森林公安局平川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甘肃**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在未取得林地征占用许可的情况下,在白银市平川区**镇**村**沙河河道内占地采砂,占用林地面积较大,对林地毁坏较为严重。经白银市平川区林业和草原局认定报告确定,甘肃**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在**村沙河共占用毁坏林地34.9亩,地点在**村**门,地类为国家特别规定灌木林地,森林类别为一般公益林,林地所有权为砂流水集体所有,林地保护等级为三级。经讯问,甘肃**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某乙及砂场负责人何某甲如实供述了其在未取得林地征占用许可的情况下,在**村**沙河内采砂的事实,并表示自己及**公司对该地属于林地的情况并不知情。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白银市森林公安局平川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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