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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何某甲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湖南省汝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汝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汝检林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甲,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828196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出生地湖南省汝城县,户籍所在地及现住湖南省汝城县**乡**村组。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3月4日被汝城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9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汝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汝城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甲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9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6月22日至2020年7月22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6月9日至2020年6月23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3月份,被不起诉人何某甲和合伙人何某乙、梅某某共同出资成立汝城县暖水双联采石场,并与本县暖水镇双联村上洞一、二组签订土地租赁协议,承包暖水镇双联村“长塘尾”山场进行采石。三人口头约定,何某乙负责采石场的外务工作,梅某某负责采石场负责生产加工和设备维护,何某甲负责采石场人员管理、林地开采、销售工作。2018年4月9日,双联采石场依法申领了2.2156公顷林地临时占用手续(见汝林[2018]27号)进行采石作业。2019年3月因安全生产需要建造一个安全生产平台,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在明知“长塘尾”山场其它区域没有办理占用林地手续,也未与合伙人何某乙和梅某某两位股东协商的情况下,擅自安排采石场工人在“长塘尾”山场超范围开采石头,直至2019年9月被汝城县林业局查处,超范围开采造成“长塘尾”山场的山体严重毁坏。后经鉴定:汝城县暖水双联采石场超范围开采林地面积为1.6486公顷(24.729亩),其中:公益林地面积1.0477公顷(15.7155亩),商品林地面积0.6009公顷(9.0135亩)。

2020年1月8日,被不起诉人何某甲主动投案,并如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报警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镇人民政府请求报告、营业执照及采矿许可证、林业用地使用申报资料、土地租赁协议、调查意见书、税收完税证明、被不起诉人户籍证明;2.证人证言:何某乙、陈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何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湖南**有限公司林业技术鉴定意见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方位图、现场照片、指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何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的行为,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但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被不起诉人何某甲具有自首情节,且考虑到服务和保障民营经济发展的因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何某甲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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