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永州市新田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甲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5日19时至20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何某甲携带头灯、“打鱼机”、塑料袋等工具在新田县陶岭镇禾仓自然村水井旁附近水田处电鱼时,使用头灯照射青蛙的方法,利用“打鱼机”猎捕4只野生青蛙。
经鉴定:被不起诉人何某甲猎捕的4只蛙类(活体)均为国家保护的三有野生动物、湖南省省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黑斑蛙(学名:Rana nigromaculata)。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何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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