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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何某甲非法私藏弹药案)_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霞检二部刑不诉〔2020〕Z145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甲,男,195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8031954********,汉族,大专文化程度,中共党员,退休,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路**号,现住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路**号**栋**房。因涉嫌非法私藏弹药罪,于2020年5月15日被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甲涉嫌非法私藏弹药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8月4日将本案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2日补充侦查完毕后重报。

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被不起诉人何某甲曾于1974年在**军区**军**团服役,在负责部队的训练工作中,将训练结束后剩下的子弹放在箱子内打包托运到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路*号*公司宿舍*幢*房的住处。1998年被不起诉人何某甲与前妻高某某(不起诉处理)离婚后,被不起诉人何某甲搬离该住处。2020年5月13日16时左右,高某某清理房间杂物时,在床头柜的暗格最底层处发现了子弹后,通过其儿子何某乙向何某甲索要10万元,并称否则报警。后被不起诉人何某甲报警。经广东省湛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扣押的114发子弹是1956年式7.62毫米普通弹。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认定何某甲涉嫌非法私藏弹药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何某甲不起诉。

侦查机关扣押、查封、冻结的涉案物品由侦查机关依法处理。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湛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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