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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何某虚开发票案)_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区检职检刑不诉〔2020〕48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1031977********,汉族,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后冲街**号**栋**单元附**号,现住贵州省贵阳市观水路**号。因涉嫌虚开发票罪,于2018年10月13日被安顺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28日本院以无逮捕必要决定不批准逮捕何某,同年10月11日安顺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

本案由安顺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涉嫌虚开发票罪,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2月3日2020年2月28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1月20日至2020年2月3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何某系贵州百灵企业集团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灵公司)销售经理。2017年至2018年期间,何某为向百灵公司报销其所负责区域开展业务产生的费用,通过街边广告、代开发票短信联系代开发票人员,在未与山东杰龙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河南万臻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沈阳宝新润咨询有限公司发生真实交易的情况下,让他人开具受票企业为百灵公司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共计41张,票面金额共计3901531.95元。何某得到发票后将上述发票交给百灵公司做账。

2018年10月13日何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2019年3月26日百灵公司向安顺市开发区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补缴税款45万元。

本院认为,何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零五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案发后其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认罪态度较好,犯罪情节轻微,且百灵公司已补缴所欠税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安顺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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