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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何某诈骗、赌博案)_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芙检公诉刑不诉〔2020〕38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0231990****8388,湖北省监利县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监利县**乡**村**号,住长沙市芙蓉区**栋**室。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4月19日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涉嫌诈骗罪、赌博罪,于2019年10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19年11月7日、2020年1月20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补充侦查终结后分别于2019年12月6日、2020年2月20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1月6日、2020年3月18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4月7日19时许,廖某某(另案处理)在手机微信上约被害人王某某一起出来打麻将,随后打电话给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和张某某(另案处理)说等下要找一个人打麻将,然后“杀他的猪”,到了19时30分许,廖某某、何某某、张某某、王某某四人就在汽车东站***超市旁边见了面,然后在超市后面的***茶馆内开了一间麻将房,廖某某、何某某、张某某利用之前商量好的,用湖北**家乡话的方式合伙打配合,诈骗王某某14000元,后三人逃离现场并分赃。

2019年4月11日14时许,廖某某又在手机微信上约王某某一起出来打麻将,随后打电话给何某某、张某某以及方某某(另案处理)说等下要找一个人打麻将,然后“杀他的猪”,到了15时许,方某某、何某某、张某某、王某某四人就在芙蓉区**站***超市后面的***茶馆内开了一间麻将房,方某某、何某某、张某某利用湖北**家乡话的方式合伙打配合,诈骗王某某6000元,后三人逃离现场并分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案中其他三名同案犯均未到案,何某某是否共谋以及采取何种方式诈骗被害人财物尚未查清;且被害人王某某对其如何被骗不知情,本院认为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长沙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25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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