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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何莫某非法经营案)(何妃比)(公开版)_雷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雷州市人民检察院

雷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雷检公诉刑不诉〔2017〕84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男,197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41974********,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雷州市人,住雷州市******号,无业。无前科。因涉嫌非法经营罪,经本院批准,于2016年11月25日被雷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雷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7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分别于2017年2月17日、2017年4月1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17年3月13日、2017年5月2日补查重报。

雷州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何某某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没有到烟草部门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私自非法经营烟丝生意。何某某经营的烟丝由廉江市籍揭某某(已被廉江市人民法院批准逮捕,另案处理)等人驾驶一辆白色金杯牌粤GU520面包车从廉江市送到雷州市客路镇来利六横路何某某住宅销售。每次所送烟丝由揭某某与何某某核对并登记好送烟丝的品种、价格、重量、金额、付款及欠款等事项,何某某当场付给揭某某部分烟丝款,所欠余下烟丝款待下次揭某某驾驶面包车送烟丝到其住宅,再加上次烟丝款总额。于2015年2月19日至2015年4月28日期间,何某某向揭某某购买100523元烟丝,然后向黄某某、梁某某、陈某某等客户销售得款118000余元。2015年7月20日至2016年4月14日销售26288元烟丝给徐闻县黄某某。2016年分别销售3412元烟丝、4695元烟丝给雷州市**镇“少华”、“华梅”。雷州市烟草专卖局于2016年6月3日在何某某住宅查扣的32千克“555”烟丝、236千克条纸包装烟丝,经广东省质量监督烟草检验站检验确认为晒红烟丝,有异味,无使用价值。所查扣何某某非法经营的268千克烟丝,经雷州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价格为19475元。何某某一共非法销售152395元烟丝。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雷州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湛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雷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7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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