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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佘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沅检公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佘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3021975********,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湖南省沅江市人,住沅江市**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21日被沅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3月19日对其重新办理取保候审。

本案由益阳市沅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26日18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佘某某驾驶湘******小型普通客车沿S217线由北往南行驶,当车行驶至沅江市**镇**村南湖桥地段,与由东往西人行横道上横过道路的李某某、杨某某夫妻相撞,造成车辆受损,杨某某受伤,李某某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沅江市交警大队事故认定,佘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被不起诉人佘某某于2020年1月21日主动到沅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佘某某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并获得谅解。

本院认为,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赔偿被害人家属并获得谅解、自首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益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8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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