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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佘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天检一部刑不诉〔2020〕48号

被不起诉人佘某某,男,197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326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乡镇人大代表,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住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118被天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0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1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佘某某酒后驾驶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天祝藏族自治县县**门口时,被天祝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遂将其带至天祝县人民医院提取其静脉血样待检,经甘肃衡信司法鉴定所鉴定:被鉴定人佘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31.10mg/100ml,属醉酒。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犯罪情节轻微,且无从重处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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