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恩检一部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佘某某,男,195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7195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中共党员,务农,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镇**街**号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28日被巴中市公安局恩阳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巴中市公安局恩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 年1月22日晚上,被不起诉人佘某某酒后驾驶号牌为川Y*****的普通二轮摩托车从恩阳区马鞍铺“文锦帝都”小区附近往登科寺街道办事处方向行驶,行至恩阳区一小附近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酒精含量检验,结果为101mg/100ml。民警随后将佘某某带至恩阳区第一人民医院抽取血样并送至巴中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在佘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31.9mg/100ml。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在审查起诉环节自愿认罪认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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