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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佘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天检刑不诉〔2020〕21号

被不起诉人佘某某,男,1983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52241983********,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群众,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惠来县********号。现住广州市黄埔区富春山居****房。2019年11月1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5日22时59分,佘某某酒后驾驶粤AP8P12号小型普通客车途经广州市天河区大观北路出大观中路东259米时,被执勤民警查获,民警依程序对被不起诉人佘某某进行呼气酒精测试,测试结果为94mg/ 100mL。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佘某某血液中乙醇(酒精)含量为88.7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2月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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