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花检刑不诉〔2020〕327号
被不起诉人佘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2021969********,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居委会**村**栋**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0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0日0时许,被不起诉人佘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粤RC****的小汽车行驶至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云山大道73号之九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送检的佘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87.9mg/100ml。
本院认为,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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