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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佘某某危险驾驶案)_海拉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海拉尔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海检刑不诉〔2020〕23号

被不起诉人佘某某,男,197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221197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江县,无前科,住海拉尔区**家园****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4日被呼伦贝尔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31日被呼伦贝尔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呼伦贝尔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23日23时15分左右,被不起诉人佘某某驾驶蒙E*****号黑色郎风牌小型轿车在海拉尔区西交15界街由西向东行驶至数码大厦门前时被执勤民警依法检查。经鉴定,佘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7.15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海拉尔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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