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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佘某某危险驾驶案)_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道检刑不诉〔2020〕69号

被不起诉人佘某某,男性,1977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51977********,仡佬族,初中文化职业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住本县****社区**小区2020年9月3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道真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道真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8日20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佘某某饮酒后驾驶贵CY****小型普通客车,从道真自治县玉溪镇新兴社区苦草湾出发沿竹王大道、梨隆线往道真自治县隆兴镇方向行驶,同日21时26分,行驶至梨隆线6公里100米(小地名:红关丫检查站)路段,被道真自治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现场对佘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其测试结果为107mg/100mL,随后将其带至道真自治县人民医院抽血取证并送检。2020年9月10日,经遵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佘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20.90mg/100mL。

本院认为,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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