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山南市乃东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佘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同年12月1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12月26日补查重报。
山南市乃东区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被不起诉人佘某某于2018年11月份入职西藏****股份有限公司山南办事处从事货运车辆GPS安装和两客一危的维护工作。该公司规定在安装过程中客户通过微信、支付宝和现金等方式支付安装和维护款,如果使用现金支付,就由安装人员现场收取后存入其个人账户再转给该公司账户上。2019年4月公司发现被不起诉人佘某某本应该将本人在山南市场上收取的业务款交至公司,经公司联系佘某某本人后,其以各种理由推脱后无法再取得联系。经公司核查,佘某某从今年1月份至4月份间,未向公司上交50辆车安装款,共计金额69900元,从中扣除佘某某3、4月份工资4107.54元,实际佘某某未向公司还款金额为65792.46元。被不起诉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并且退赔了涉案赃款65000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山南市乃东区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佘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涉案财物由乃东区公安局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山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乃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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