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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佘某某盗窃案)_贵州省长顺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贵州省长顺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检侦监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佘**,男性,1994年7月1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29199407130057,布依族,初中文化,群众,非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长顺县,住贵州省长顺县**街道**社区**组,因涉嫌盗窃罪,经长顺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5月28日被长顺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顺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佘**涉嫌盗窃罪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5月29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0日凌晨三时许,佘**窜至长顺县高级中学门口,将冉**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红白色嘉隆牌125型二轮踏板摩托车盗走,后经长顺县价格认证中心认证,冉继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1372。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佘**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因其在案发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坦白行为、被盗摩托车已经发还给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系初犯、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佘**不起诉。

     长顺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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