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溧检诉刑不诉〔2020〕86号
被不起诉人佘某某,男,1977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1131977********,汉族,初中文化,住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街**号**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江苏南京市栖霞区**村**号。被不起诉人佘某某曾因吸毒,于2005年被南京市公安局水上分局行政拘留7日;曾因吸毒,于2010年11月被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分局行政拘留十日。被不起诉人佘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6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溧水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溧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5日20时许,犯罪嫌疑人佘某某驾驶苏AE****号牌汽车载刘某某和韩某某至溧水区**街道**村**号附近**工程有限公司工地,三人将被害人许某某饲养在该处的一只罗威纳幼犬盗走,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800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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