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莆城检二部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佘某某,女,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031974*******,汉族,大学文化程度,经商,出生地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户籍地与住址均为莆田市城厢区**街道**路**号**中心**号楼**梯**室。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3月21日被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逮捕,同年5月24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辩护人黄志伟,福建倍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侦查终结,以佘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3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佘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同年4月27日、7月2日依法退回补充侦查,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于同年7月31日将本案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8月,被不起诉人佘某某通过同案人孔某某(另案处理)的介绍,注册成为深圳前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运营的TPS138.com电子商务网站平台的会员。该平台设立奖励制度,掩饰返利真实来源,利用奖励机制在全球范围内构建金字塔型会员体系,引诱参加者发展他人加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从中骗取钱财。被不起诉人佘某某为获取返利发展肖某某、王某某等人成为下线。截至案发,被不起诉人佘某某在整体会员层级关系中处于第6层,下线层数(含本人)27层,下线会员数(含本人)157058个,直推会员数36个,奖励金额共计474248.92美元,提现134699美元。
本院认为,佘某某的上述行为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1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