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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余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_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观检刑不诉〔2020〕88号

被不起诉人余*,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121199********,汉族,大学本科,在读学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开阳县,住贵州省贵阳市开阳县**乡毛**村**组。2020年6月21日,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8日,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经本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由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我院于2020年9月27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黄**、李**(另案处理)通过网络认识“坤哥”(张**,在逃),双方议定,由黄**等人对外收购营业执照及对公账户后贩卖给“坤哥”。为赚取好处费及差价,2020年4月,黄**等人通过百度贴吧认识被不起诉人余*,并商议以每套8000元的价格购买工商营业执照、对公账户。后余旺找到江*、陈**、张*、刘**等四人,该四人用各自身份信息成功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对公账户后,余*以邮寄发送寄送至“坤哥”指定地址,李**支付余*共计30000元人民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余*非法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一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已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

但鉴于不起诉人*系初犯、偶犯,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自愿认罪认罚,案发后积极退还其犯罪所得30000元人民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同时其系在读大学本科生,本着教育、挽救的办案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对被不起诉人*作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7

附:被不起诉人余*30000元人民币现暂扣于侦查机关,不起诉决定生效后依法上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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