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凤检公诉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余某某,男,汉族,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6103301991********,大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凤县**镇**街**号,现住凤县**镇**小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7月9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凤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2月1日被本院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凤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余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2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因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2月23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20年3月23日公安机关补查重报。2020年4月23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份左右,被不起诉人余某某在犯罪嫌疑人伍某某与赵某某等人在宝鸡时代酒店、火炬路华夏盛世佳园合伙组织开设的赌场打杂帮忙。该赌场以麻将牌“推饼子”的形式赌博,1000元至2000元的庄,每场抽水渔利1万余元。期间,被不起诉人余某某获利1千余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在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能积极配合,自愿认罪认罚并积极退缴了违法所得,认罪、悔罪态度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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