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镇检一部刑不诉〔2020〕69号
被不起诉人余*朝,男,1981年9月15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0219810915****,汉族,中专毕业,邓州市穰东镇欧润*材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现住邓州市穰东镇**。2020年7月2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镇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镇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余*朝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0日22时8分许,被告人余*朝醉酒后驾驶豫REK5**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镇平县安子营乡刘张营村尚庄东村村通路上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后抽取其静脉血液并送检。经河南圣德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余*朝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1.4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不起诉人供述;4.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余*朝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系初犯,偶犯,血液乙醇含量较低,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系坦白,其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本院检察长决定对余*朝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5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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