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镇检刑检刑不诉〔2019〕15号
被不起诉人梁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5261997********,汉族,高中文化,**大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商洛市镇安县,住陕西省镇安县**镇**街**组,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7月30日被镇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14日被镇安县公安局逮捕,2019年9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镇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梁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0月2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2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11日、2019年12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6日22时许,冯某某、王某某、曾某某在徐记小酒馆吃饭期间,冯某某给姚某某发微信“老婆晚安”,被姚某某男友梁某某发现,梁某某出门后通过电话联系冯某某,双方约在小酒馆见面,梁某某边走边联系余某某、解某某,同一时间冯某某、王某某、曾某某三人从徐记小酒馆出来步行前往姚某某楼下。梁某某从泰和楼巷子行至徐记小酒馆,未发现冯某某等人,又通过电话联系冯某某,双方又约在姚某某楼下见面,余某某和解某某从安业驿站坐车到锦湖公园门口与梁某某见面,三人一同步行至姚某某楼下,未发现冯某某等人,又通过电话联系冯某某未果,随后王某某通过电话联系梁某某双方约定仍到姚某某楼下见面,双方见面后余某某问谁发的信息,冯某某说“我发的”,王某某问谁打的电话,梁某某说“我打的”,随后解某某上前与王某某厮打在一起,接着梁某某与曾某某,余某某与冯某某厮打在一起,在厮打的过程中余某某看到王某某将解某某压在身下,上前给解某某帮忙在王某某后背踢了一脚,并在王某某头部踢了一脚,解某某随即将王某某压在地上,随后解某某与王某某被他人拉开,双方停手。王某某经司法鉴定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解某某经鉴定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本院认为,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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