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冶检刑不诉〔2020〕142号
被不起诉人余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2021969********,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住黄石市黄石港区**街**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20年5月7日被大冶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冶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余某某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1、2015年5月,大冶市**项目公开招标。程某某在与黄石市**花木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徐某某协商后,决定借用三家公司资质来帮助该公司中标该项目,并安排其同学余某某帮助借用绿化类资质公司。后余某某通过戴某某借用江西**开发有限公司、江西**园林集团有限公司、江西省**实业有限公司资质,配合黄石市**花木有限责任公司投标该项目,并以串通相关公司商务标投标报价的方法,帮助黄石市**花木有限责任公司中标该项目,中标金额为28798240.52元。中标后程某某支付给余某某投标费用2.6万元。
2、2015年6月,大冶市**标段公开招标。程某某与黄石市**花木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徐某某商定共同借用多家公司资质参与投标。后程某某得知叶某甲借用三家公司资质参与该工程项目投标,遂邀约其合伙围标该项目。期间,叶某乙帮助叶某某借用两家公司资质参与该工程项目投标。最终程某某、叶某甲、叶某乙商定共同围标该项目,其中程某某安排余某某找戴某某借用了广州**园**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的资质,叶某甲借用了武汉**艺术有限公司、江西**园林实业有限公司和湖北**工程有限公司资质,叶某乙借用了湖州**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和江西**有限公司资质参与该工程项目投标。最终程某某等人采取采取串通投标报价方法以广州**园林建筑有限公司名义中标该项目,中标金额为43,540,079.16元。中标后程某某支付给余某某投标费用2.6万元。
3、2015年7月,大冶市**工程项目**标段项目公开招标。程某某与徐某某商定共同围标该项目,并安排余某某找戴某某借用了三家公司资质参与投标。期间,叶某甲、江某某分别借用三家公司资质参与该工程项目投标,在得知程某某投标该项目后,叶某甲、江某某二人将其所借公司资质交由程某某围标该项目。最终程某某等人采取串通投标公司商务标报价方法以黄石市**花木有限责任公司名义中标该项目,中标金额为50,547,662.59元。中标该项目后,程某某支付给余某某投标费用2.6万元。
另查明:余某某于2020年5月6日接大冶市公安局民警电话通知到案接受讯问,并如实供述其串通投标犯罪事实,退缴其犯罪所得7.8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到案经过、招投标资料、财务账目、银行账目、缴款书等书证;2.证人程某某、郭某某、戴某某等人的证言;3.鉴定意见;4.被不起诉人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从犯、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余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涉案款物7.8万元由大冶市公安局依法上缴国库。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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