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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余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_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芙检刑检刑不诉〔2021〕66号

被不起诉人余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430621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湖南省岳阳县**镇**村**组**号,现住址:长沙市雨花区**路**栋**单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1日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5日,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余某某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审查期间,本院于2020年9月18日、2020年11月30日两次决定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补充侦查终结后分别于2020年10月16日、2020年12月30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还于2020年8月25日、2020年11月16日、2021年1月28日三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从2020年9月5日至9月19日、2020年11月17日至12月1日、2021年1月31日至2月14日)。

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11月,余某某以自己的名义办理中国建设银行、长沙银行、招商银行的银行卡3张和U盾,以3000元的价格卖给他人。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现有证据材料不足以认定被不起诉人余某某有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该案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余某某不起诉。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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