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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余某某交通肇事案)_临湘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临湘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检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余某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821961********,汉族,高中,运输服务人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市临湘市,住临湘市***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临湘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9日被临湘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临湘市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5月21日被临湘市公安局逮捕,同年6月3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由临湘市公安局执行,无违法犯罪前科。

本案由临湘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余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3日,被不起诉人余某某驾驶湘******号重型货车沿杨林公路自楠木往市区方向行驶,16时33分许,当车行驶至白云杨田镇杨田村上屋组地段时,与车前方行人曾某某相碰,曾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2020年5月27日被害人家属与被不起诉人余某某双方达成刑事和解。

本院认为,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刑事和解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湘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临湘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临湘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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