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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余某某交通肇事案)_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衢柯检二部刑不诉〔2020〕88号

被不起诉人余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308211995********,汉族,文化程度中专,衢州**有限公司职工,住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镇**村**路**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19日被衢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衢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余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8日18时50分许,余某某驾驶浙H53****小型轿车沿衢州市柯城区**西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西路**门口附近路段时与自北向南横过道路的行人项某某发生碰撞,致项某某因颅脑损伤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余某某打电话报警,经衢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柯城大队认定:余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项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2020年4月17日,被不起诉人余某某与被害人亲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履行完毕,并取得对方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具有自首、民事赔偿完全履行完毕、取得被害方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八十八条之规定,决定对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天内向本院起诉。

被害方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衢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柯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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